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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登记清单》之私募管理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要求的六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3-01-08

 中基协发布新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下合称为《新版登记清单》”),其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各界关注。本文总结和梳理了《新版登记清单》实施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要求的六大变化。


变化一:股权结构要求趋严

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机构应当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中基协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称为“《旧版登记清单》”)规定,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此次《新版登记清单》提出,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可见,中基协对申请机构出资人的总体要求是应当做到股权结构清晰且不存在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情况。而在具体材料方面,本次《新版登记清单》则将原先的通过SPV载体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需要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调整为“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要求进一步趋严。以往申请机构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情况下,中基协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承诺函,而随着本次修改,后续申请机构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投资的,需要说明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变化二:冲突业务审查范围增大

《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第九条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另外,尽管无明确规定,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已将上述范围扩展到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新版登记清单》明确,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上述修改明确了如下规则:(1)确定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2)明确除申请机构和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亦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至此,至少三类主体曾经或者目前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分别是申请机构自身,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直接与间接持股进行合并计算≥25%)和实际控制人。(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放宽至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1)由于协会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因此持股比例低于25%的出资人仍可能受到冲突业务的限制。例如,申请机构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方式,使得最终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未从第一大股东向上穿透,而是引向其他持股比例低于25%的股东,并向上穿透,则该等股东亦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这实质上进一步扩大了禁止从事冲突类业务的股东范围。(2)关于如何界定实际控制人“从事”了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根据以往反馈经验,对机构出资人,可以结合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和相关科目明细综合判断。而对自然人出资人,在公开渠道查询到其对外投资或任职经历中有冲突类机构,可能被认定为曾经或者目前从事冲突类业务。

变化三:实际控制人行业背景放宽

《旧版登记清单》规定,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需要说明原因,并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实际控制人担任高管的,在办理重大变更反馈时,中基协往往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与投资业务相关的经验证明材料。可见,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机构任职及具备投资管理能力都有明确的或者软性的强制要求。

根据《新版登记清单》规定,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其他未再提出要求。

换言之,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在不担任申请机构任何职务的情况下,成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且不再需要说明原因。不过,中基协在培训中提到,当前协会仍然是希望实际控制人能够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且过往的工作经历能体现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不出具任何履职能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得到协会认可,有待进一步观察。

变化四:集团化运作管理提出新要求

《旧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根据《新版登记清单》规定,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可见,《旧版登记清单》中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才需要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而《新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类似情况说明,并且需要额外说明“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同时,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体现出对集团化监管趋严的倾向。

我们注意到,《旧版登记清单》实施后不久,中基协发布《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在起草说明中,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的监管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其中提到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应当进行情况说明,且各管理人之间应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因此本次《新版登记清单》系对上述监管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变化五: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收紧

《旧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包括: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新版登记清单》对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未做实质性变化,主要进行了如下变更:(1)删除了“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表述,意味着家族资产不再能作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2)优化表述,要求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变化六:诚信信息的范围扩大

《旧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诚信信息的范围是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要求提供的诚信信息包括最新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

《新版登记清单》主要进行了如下变更:(1)提供诚信信息的范围从“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扩展至“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主要出资人、实标控制人”。(2)“最新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变更为“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3)新增“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4)新增“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5)新增“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为“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7)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可见,中基协对诚信信息核查的广度和深度有明显的增强。以往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都不在诚信核查范围,而该等主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相关人员曾经任职的机构是否被协会注销登记、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信息亦不在核查内容之列。如前所述,由于中基协要求在认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时进行穿透,因此将使诚信核查的范围扩展至许多原本可能不会受到诚信核查的股东,对申请机构的诚信要求进一步提高。

总结

中基协发布的《新版登记清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相关材料。对申请机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而言,整体的工作量有所增加,特别是受到冲突业务审查和诚信信息核查的自然人与机构出资人增加,而这两块核查内容都需要申请机构提前准备。尽管中基协作出过渡期的安排,仅要求申请机构自2022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新版登记清单》要求,但亦鼓励申请机构在过渡期即参照执行。因此,我们建议有意向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早做筹划和布局,降低过渡期间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信息来源:基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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