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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同股不同权”IPO获批,成为AB股制度范例
发布时间:2019-12-26

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优刻得科创板IPO注册获批。

优刻得这家公司,颇受市场关注,不仅仅因为其“公有云第一股”的地位,更体现在其特殊的公司治理架构,国内第一家AB股上市公司。

因此,优刻得科创板上市的意义重大。

所谓AB股,通俗来说,就是“同股不同权”。按照不同市场的说法,也叫“差异化表决权”、“特别表决权”、“不同投票权架构”等。

针对AB股的制度分析,科创之道(FinanceDL)之前也有几篇文章做了详细的论述,《AB股是独角兽的翅膀》,《科创板首个AB股架构案例分析》等,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补充阅读。

既然是“同股不同权”,那就意味着一部分的股东权力要高于另一部分股东。为什么优刻得要实行AB股制度?是因为股权分散,科创板上市存在障碍么?

并非如此,科创板对于拟上市公司有无实际控制人并没有严格的限定,之前交控科技、微创医学等公司,也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都顺利实现了科创板上市。

因此,优刻得公司治理中的AB股制度,仅仅是为了增强创始人的控制权,这也是AB股制度存在的最终极目的,那就是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

对于科技类公司,特别是周期长、投入大、需要多轮融资筹措企业发展资金的公司,比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经济类等,一轮又一轮的融资,A、B、C、D、E、F1、F2、F3、F4……26个英文字母都快不够用了,创始人的股权最后被稀释成渣渣,很容易在后续经营中被财务投资者绑架,被迫出局,影响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结合优刻得科创板IPO注册获批,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下优刻得公司的章程中,对AB股制度是如何安排的。

首先,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份分为了特别表决权股份和普通股份,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优刻得公司章程》第77条: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以外,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进行表决时,A 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

所以优刻得并没有顶格设置10倍的投票权,仅仅设置了5倍。在5倍的特殊投票权安排下,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形成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9.7305%的股份,掌握公司至少64.71%表决权。

当然,这5倍的特殊投票权,也不是在所有事项都按照不同投票权来表决。

《优刻得公司章程》第77条同时规定:股东大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a)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b)改变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c)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d)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e)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而且,这5倍的投票权倍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进行修改,但是《优刻得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改变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优刻得公司章程》第20条: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相应A类股份,或者将相应A类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的,则A类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

也就是说,在存在特殊投票权股东变化的情况下,所持有的特殊投票权将灭失。

随着优刻得IPO,AB股制度必将在国内资本市场普及,优刻得也将成为国内同股不同权制度的范例,值得创业企业参考。

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科创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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