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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管理人注意,中基协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22-11-22

11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各个证券私募机构下发了《关于规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研究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主要是为了规范私募开展证券投资、研究活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此外,中基协针对“投资负责人”要求进行了变更。证券类的拟登记管理人,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其核心投资人员在其他机构申请登记中曾提供相同业绩,对于重复提供同一履历期间管理的产品业绩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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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通知,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投资、研究活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基金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管理规定,对规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要求。


在投研活动含义和范围方面《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包括参与上市公司调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报告、撰写内部研究报告、召开投研交流会议等活动。


在具体私募调研活动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调研活动的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事先履行所在机构的审批程序,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 


证券类投资负责人的最新要求来了!


根据材料清单第27款,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核心投资人员在其他机构申请登记中曾提供相同业绩,对于重复提供同一履历期间管理的产品业绩均不予认可,请贵机构及(投资负责人)知悉。


这一补充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协会对于投资负责人的稳定性要求更加严格,这一规定也将进一步压缩投资负责人挂靠的违规操作空间。


随着近期中基协多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有效落实后行业发展秩序将进一步提高。




信息来源:天府对冲基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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